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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飞”了 五万元定金也没了 2014-03-17 记者:李飞文 来源:深圳晚报

宝骏汽车罗沙店。

市民张女士在宝马4S店买车,交了定金后等着到货通知。期间由于出差在外且出了意外,无法及时到店交款提车,经过和销售人员协商,对方称可以保留定金延缓提车。然而,最近她准备去提车时,却突然被告知合同已经过期,不仅不能提车,所交的5万元定金也不能退还。张女士很委屈也很无奈,“他们不仅不诚信,合同上还有很多不明不白的霸王条款。”

交了定金没取车被告知可以延期

2013年3月,张女士到位于罗湖罗沙路的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上了一款宝马X3,并决定购买。由于她想买枣红色,但当时店里只有白色,销售人员告诉她,X3系很抢手,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有车,需要先交定金排队车等通知,有了车再通知她交款取车。

因有事出差在外,张女士委托朋友黄先生帮忙去店里代交5万元定金。2013年3月13日,黄先生到宝骏罗沙店交定金,并和销售人员签署了一份购车合同。2013年5月,黄先生接到宝骏公司的电话,通知他车已经到货,可以过去提车了。他随之把信息转给了张女士,并告知宝骏工作人员,后续的提车事项都和张女士与其对接。

张女士说,她当时出差在外,和宝骏销售人员沟通后承诺回深圳后再去取车。2013年6月初,张女士再次接到宝骏销售人员催交余款的电话。因为人在外地,她不放心就这么把钱打过去。她答应宝骏工作人员大约一周后深圳,到时会即刻去店里交款提车。

可世事难料。就在她正准备回深圳时,发生意外受伤住院,只能在外地养伤。这时,她没有忘记提车的事情,主动打电话给宝骏郑姓销售经理说明特殊情况。这位郑经理告诉她,可以保留定金,回深圳后再去提车。

4S店不认账称合同早已过期

2014年初,张女士回深圳后赶紧去宝骏罗沙店办理提车手续。这时,店里工作人员告诉她,先前和她对接的郑经理已经调走了,2013年宝马X3也已经没有了,建议她改成2014款,张女士同意了。巧的是,店里依旧暂时没有枣红色的款,还是要等,“他们说3月底会来一批车”。

2014年2月,张女士再次到宝马罗沙店询问购车情况,希望能尽早提车。但是,一个突如其来的回复让她不知所措。销售经理李光伦告诉她,经过研究后发现,她的合同已经过期,不能继续提车,也不能退还定金。

张女士完全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一脸的迷惑。销售经理李光伦告诉她,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她应该于2013年3月份交清全款,如果一个月之后还没有交清,合同终止,且定金要被没收。目前她的定金已经入账了,不能更改。

2014年3月14日,记者前往宝骏罗沙店。面对张女士的质疑,深圳宝骏汽车市场部赵高宏回应,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是2013年3月,而这个“付款日期”应该为交清余款的约定日期。“上面写的3月付款,那么表示3月份是会有车的。”

面对这一说法,张女士感到不解,“销售人员明确说2013年3月是交定金的日期,他们当时告诉我没有现货,也没有给我明确的提车时间和交清余款时间,我怎么可能3月就交清余款。”

记者随后致电签署购买合同的黄先生,他也表示,签合同时工作人员介绍这个“付款日期”只是交定金的时间,他并不了解2013年3月就是付余款的期限,“根本就没有写清楚,他们告诉我起码要一两个月才有车,怎么会那么快就交钱。”

既然合同已终止为何还有人催款

记者注意到,购车合同中第8条规定:乙方从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30日任未付清余款的,视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定金。

宝骏公司赵高宏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出货单,上面显示黄小姐订购的X3系宝马于2013年3月14日入库,也就是在黄先生交定金的第二天就已经入库,“这个时候入库的车,一般情况下15号16号销售人员就会打电话通知顾客车已经到了。我们肯定及时通知了的。”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3月14日就已经到货,那至少在4月底合同就会到期。如果没有交清余款,按照合同上留下的地址,我们会发两遍书面的催款通知,第三次则是合同终止的通知。

然而,张女士表示,他们是在5月份才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告知已经有车,而且她没有收到过任何催款通知和合同终止的通知。“而且,既然合同都终止了,那为什么一直以来都有销售人员和我对接,向我催款呢?”

张女士的朋友黄先生也证实了这一点,“既然14号车辆就入库了的话,我们13号就不应该是交定金而是办理付款和提车的手续,可是销售人员当时分明跟我们说没有车。”

“我没有不要车,只是中间出了一些意外。而且一直都在和店里进行积极地沟通,销售经理也承诺过了。我还同意购买2014款的车。”张女士很无奈,没想到他们的承诺变成了空头支票,“我一直相信他们公司的销售人员,也一直在沟通,都以为很顺畅,现在看来是被忽悠了。”

赵高宏表示,“我们的销售人员都知道公司的严格规定,不可能在合同废止的情况下还继续催款。”他还称,即使有销售人员和张女士沟通,也只能以合同为准,“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合同的,也要递交书面申请才行。况且已经过了那么久了,合同很早就终止了。我们只认书面的东西。”

事件回顾

张女士:

●2013年3月13日

张女士委托黄先生到宝骏罗沙店交定金,并和销售人员签关于宝马X3的购车合同。

●2013年5月

张女士接到宝骏公司电话,通知她可以去提车。

●2013年6月

张女士出差在外,接到催款电话。但因后来发生意外住院,和郑姓销售经理协商,可以保留定金,回深圳后再提车。

●2014年初

去店里提车时被告知郑经理已调走,2013款宝马X3没了,可以换2014款,但大概要等到3月底。

●2014年2月

突然被告知合同已过期,不能提车,也不能退还定金。

4S店:

●2013年3月14日

张女士订购的宝马X3已入库,并已通知张女士。并称3月13日是约定交清余款的时间,并非交定金的时间。

●2013年4月底

张女士所签订购车合同已经过期。

律师说法

应注重书面约定别轻信口头承诺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

假如张女士的陈述属实,4S店郑姓经理已经代表车商口头同意张女士延期付款和提车,车商再以张女士延期付款构成违约为由没收定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问题是这个口头协商到底有没有留下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女士主张车商曾经同意其延期付款和提车的,须为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否则在车商不认可的情况下,张女士只能吃“哑巴亏”。

消费者购买新车时经常因为定金和车商发生争议。涉及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事宜,消费者应重书面约定,不能轻信车商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像张女士的案例,如果车商曾经同意张女士延期付款和提车,张女士当时就应要求车商出具一份书面的函件,这样争议就可以避免了。或者,张女士哪怕对郑姓经理的承诺做个电话录音或者要求其发个手机短信确认,也可以作为支持主张的证据。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与市消委会联合设立了小额消费仲裁办公室。消费者若遇到5万元下的消费纠纷,与商家调解不成的,可和商家共同将争议提交给该办公室免费申请快速仲裁。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同时,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简单,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