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广州9月26日消息(见习记者 罗世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广东法院审理的2起案件入选。其中披露了“吴某某诽谤案”的后续处理结果——造谣人吴某某已获刑一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遂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帖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帖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潘翔告诉央广网记者,该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对公民人格权给予刑事司法保护的示范性案例。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诽谤罪是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告不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才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具体到本案,潘翔分析,被告人为吸引网络流量的商业目的,在网络上随意选择陌生人肆意造谣诽谤,以虚假的信息博出位、吸引网民眼球。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而且严重扰乱网络这一特定公共场所的秩序,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将导致人人自危,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者。”潘翔认为,这种恐慌情绪传导开来就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属于司法机关应予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范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诽谤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顺应了互联网时代公民要求加大对人格权保护力度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