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他在律师执业中遇到的“两法衔接”的案件,都是和民生相关的领域,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假药等。此类案件往往引起的民愤大,市民反响强烈。过往有的行政机关容易产生的惯性思维是,念好本家的经,唱好本家的戏,至于司法层面的问题由司法机关解决,行政机关不主动介入和移送。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低,以承担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关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落空。
潘翔律师说,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两法衔接”的机制,没有一个移送司法的清晰的标准,没有一个方便移送司法的平台和路径,会给行政机关的执法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移送抑或不移送,可能就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说了算数,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潘翔律师认为,“两法衔接”的机制中,应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具体规定行政机关执法的各种类型案件的移送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移送;不符合条件的,也不能将刑法泛社会化的执行。相关移送标准应该量化,有可操作性,且不能违反上位法,要尽量缩小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两法衔接”的机制运用得好了,对于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将深圳建设成法治典范城市,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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