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头村综合市场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从兴建到现在已有20年的时间。而在18年前开始的合作兴建市场生意伙伴之间的债务纠纷,演变成一场市场经营管理权纷争,并在日前再起波澜。
生意合伙人对簿公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告陈汉荣依法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岗头村综合市场的经营管理、收益权至债权收回之日止。被告李锦堂不再拥有对深圳市龙岗区岗头村综合市场的经营管理以及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龙岗区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25日发布的一则公告中的内容。
在这份公告之前,还有一份在1999年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李锦堂总共拖欠陈汉荣市场投资款204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两项协议。一是李锦堂将拖欠款项按期限和还款额还给陈汉荣。第二项协议则显示,如果李锦堂没能按时按额还款,他应该将市场移交给陈汉荣经营管理。从移交之日起,市场的一切收益权和其他权益均归陈汉荣所有。案件的受理费以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李锦堂承担。
据悉,1997年,李锦堂与陈汉荣合作兴建岗头村综合市场。后来,双方达成书面协议,陈汉荣撤资,李锦堂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款项将陈汉荣已经投入市场建设的款项归还。1999年,陈汉荣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李锦堂未按双方约定还款。不久后,双方达成调解。
2000年5月25日,法院发出公告,陈汉荣取得岗头市场的经营管理、收益权。此后,李锦堂频繁上诉。2007年7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锦堂上诉,维持原判。
欠债者对法院执行提异议
事实上,从双方达成调解一直到法院发出公告强制执行,其间几经波折。由于李锦堂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2000年1月19日,陈汉荣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2000年1月31日,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李锦堂3日内将岗头综合市场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陈汉荣。
“问题就出在陈汉荣提交的那份‘申请执行书’上。”李锦堂的代理律师黄伟忠告诉南都记者,2014年,李锦堂委托他去法院调取当年的案件资料,在其中发现了陈汉荣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黄伟忠说,调解书中有两项内容。陈汉荣选择了第一项,也就是说放弃了第二项内容(取得市场经营管理权)。记者从“申请执行书”复印件中可以看到,陈汉荣申请执行的三项内容分别是:给付拖欠建设资金204万元;诉讼费30530元;执行费。
记者从案卷资料中看到,在移交前,岗头村综合市场每月的收入有8万多元。“按照每月收入8万元来计算,我欠他的204万元应该在两年多的时间就还完了。”李锦堂说,“我希望法院对我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并对陈汉荣来自市场的收益进行审计。陈汉荣如果收回了债权,就应该把市场的经营管理以及收益权还给我”。
回应
当事人陈汉荣:合法拥有市场经营管理权
对于李锦堂的说法,这件事的另一当事人陈汉荣则告诉记者,当年经过民事调解后,李锦堂没有按时按额还钱。之后法院强制执行,将岗头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利移交给了他,他继续将市场经营下去没有问题。关于“申请执行书”的内容,陈汉荣则表示申请书是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写的,别的他已经记不清了。
龙岗法院:李锦堂以物抵债,市场已跟他无关
对于此事,龙岗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复南都记者称,这个案子经过了非常复杂的程序,最后的结论就是将市场移交给陈汉荣经营管理。李锦堂以物抵债,这个市场已经跟李锦堂没有关系了。所以不存在清算审计这一类的事情。
追问
法院公告与民事调解书存在出入
市场移交债主经营,究竟有没有期限?
在前述民事调解书中可以看到,如果李锦堂没有按时按额还款,那么市场移交给陈汉荣经营,是永久性的。2000年5月25日,法院张贴的公告则显示:“原告陈汉荣依法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岗头村综合市场的经营管理、收益权至债权收回之日止”。
法院公告中的内容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存在出入。那么,市场移交给陈汉荣经营,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李锦堂将收益权抵偿给陈汉荣以偿还债务,应该以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金额为限。如果陈汉荣的债权得到实现,那么他应该将市场的经营管理权移交李锦堂。潘翔认为,李锦堂可另寻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对陈汉荣经营市场的收益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