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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微博能否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2012-10-26 记者:姚斯彦 来源:新华网

      近日,一条微博信息引起人们再次对于“名人微博”的关注。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于23日下午14时24分在个人微博发布了某上市公司中标SOHO上海地产幕墙项目的信息。几分钟后,该公司的股价开始急速上升。中标公司的股价异动迅速在网友中掀起了一场大讨论。有网友认为,这一异动与上述微博信息发布有关。还有网友认为,潘石屹违规披露了上市公司信息。但也有网友认为,这只是一个公开的公示而已,说的只是应该公告的事实;没有违规,除非潘自己预先买入。

  23日下午,潘石屹通过微博回应称,这两件事“纯属巧合”。

  潘石屹微博公布的信息和中标公司股价攀升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很难找到证据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虽然该法律对通过个人信息平台如微博、博客发布消息导致股价异动现象没有明确涉及,但人们已经开始关注这一现象,比如,在去年,史玉柱就曾陷入涉嫌用微博操纵民生银行股价的争议。如今,潘石屹也陷入同样“尴尬”。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通过微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实际上造成了股民对股市交易机会的不公平。潘石屹微博粉丝可能因得知这一消息,迅速买进、卖出这支股票而获利;对于其他不是粉丝的股民而言,因为尚被“蒙在鼓里”而导致交易机会受损。机会受损就是可得利益受损。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翔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潘石屹发布这条微博的主观动机如何,他的行为已经客观上造成披露了涉及上市公司可能影响股价的重要信息的结果。

  记者观察到,中标公司23日没有正式披露中标消息,而是在当日股市收盘后十几分钟,在公司的官方微博转发了潘石屹在收盘前发布的相关微博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业内人士认为,本应由上市公司自己披露的信息由其他人提前披露,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律师潘翔说,如果中标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公开发布了信息,潘石屹再通过转发表示祝贺,告诉自己的千万粉丝,这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正确披露,保障股民公平公开公正地获取信息,才是一个“完美的做法”。

  潘翔还表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对其资产负债和收益造成了重大影响,属于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告的重大事件和内幕信息,但对合同标的达到多少金额或者比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全一样,建议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标准。

  网友“GeorgeFang”说:“上市公司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微博涉及股市敏感信息应当规范。”许多网友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微博已经成为企业发布信息的平台,不仅上市公司应当对其在官方微博上的言论负责,而且名人微博因坐享千万级粉丝,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也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