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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扶老太事件监控视频公布 司机松了口气 2014-03-19 来源:深圳新闻广播

       17号,本台报道的公交车司机扶老人住院后,深陷罗生门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公交车司机马爱平与78岁老人陈金桃都有话要说,双方都坚称老人摔倒的责任在对方。虽然已经有乘客站出来证明司机的清白,但警方的监控录像资料仍然是分辨事实真相的决定因素,昨天,一段关键的监控视频终于公布了,视频显示,陈老太是下车后自行摔倒,至此这事应该算是真相大白了,但情况并不是这样。


监控视频:(注意视频第10秒)


       从这段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时陈老太从后车门下车后,抬腿想上公交站台,但右脚站立不稳,然后自行从站台上倒下,摔倒在马路上。马先生表示,在看了视频之后,终于可以松了一口气了,“我都说没这视频我还真说不清楚了,我不知道我怎么办,一块石头掉地上了。”

      由于一直忙于寻找人证物证,马先生这几天都没上班,他说有了这个视频,他也终于能重新开始工作了,早在事发第二天,记者曾问过马先生,如果以后再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做,马先生想了好大一会才给出答案,“我的正义感,如果真的是碰倒需要帮助的人,我想我还会帮助。”

       在经历了几天的波折后,昨天记者再次提出同样的问题,马先生依然坚持,“别人说你后悔吗,我说我没后悔过,需要帮助的人再让我碰上,我坚信,我还会帮助他。”

       由于“扶不扶”引发的事件在好几个地方都发生过,因而关于“扶不扶”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面对这个问题,马先生的回答始终如一,那么市民们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大多数市民都表示支持马先生的做法,“出于本能,应该要去扶他,只要他是因为有病,或者怎么样倒了,就会去扶;会扶啊,这有什么好怕的,不是,我自己没做错事,你扶她,万一你如果讹我钱,路边的人都应该知道的。”

       但是,虽然监控视频曝光了,陈老太摔倒的事情应该尘埃落定了,陈老太的家属依然提出质疑,陈老太的儿子练先生认为,监控视频所处的位置比较远,而且这段视频并不能断定自己的母亲下车时有没有被车门夹到过,“我的意思就是说,要把里面发生的经过,怎么下车的经过也要告诉我,要给我知道,我要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事。”


       其实早在去年8月份,深圳就出台了法律,对马先生和陈老太这种“扶不扶”的事件明确了处理办法。2013年8月1号,由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因此也被称为“好人法”,其中规定,受伤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由于陈老太家属认为目前公布的视频资料无法证实老人在车上发生了什么,因而要求看到公交车上的视频记录,对此,律师潘翔也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答,“从视频上看,老太太是下了车之后走到路牙上,站不稳摔倒的,因此应该是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发生的,因为自己站不稳这种人身意外事故,因此和运输公司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如果老太太主张在下车的一刹那,被车门夹了导致摔倒的,那么老太太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律师表示,即便没有监控视频,目击证人也可以还原当时情形,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只有一名目击证人主动联系警方要求作证,可这名证人也只看到陈老太下车后的情况,马先生在多个公交站台张贴的寻找目击证人的告示也多半被人撕掉,当市民被问及如果目击了事件经过是否愿意作证时,“如果有需要的话,会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人抱着这种心态;我想要看当时是什么情况,如果很多人都选择离开的话,我觉得我也不会去参与这件事。”

       其实近几年来,老人摔倒后“扶不扶”事件屡屡出现,梳理这些事件发现正负能量的交锋非常激烈,不少人也是因此陷入了窘境。回顾这几年扶人被讹的事件,最著名的当属2006年末江苏南京市的彭宇案,之后2011年8月天津许云鹤因搀扶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同月,江苏公交司机殷红彬扶老人被讹,监控录像还其清白,2012年鱼贩王培军扶老人遭连环索赔最后服毒自杀。

       这一系列的案件,每一次当助人为乐的好心人受伤,社会风气和人心也随之跌落,更多的老人摔倒无人敢帮助,2011年9月上海黄浦区一老人摔倒血流满面无人帮助,同年,武汉市一位88岁的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市场摔倒后引来众人围观,却无人敢上前救助,最终老人窒息死亡,而深圳益田村也上演了78岁的退休老人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最终惨死的事件。

       “扶与不扶”变成了一个沉重的社会拷问,为了让好人不再受伤害,社会各界也作出了各种努力,其中最让人振奋的是2013年6月四川达州蒋婆婆摔倒,三小孩扶人遭诬陷一案,警方最终认定,摔倒的老人是敲诈勒索者,并首开先河的对其进行了法律处罚,也就是在这个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指出救助人因为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讹诈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向被救助人追偿,被救助人有诬告陷害情节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让做了好事的好人受委屈和不让做了坏事的人就这么糊弄过去,这是一个公平社会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