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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不上的房价 一套二手房卖三次 2016-03-21 来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市民肖女士去年一月份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首期款也交了,原本想着终于可以在深圳安居了,可没想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因为银行的贷款承诺函晚到了几天,卖家一转眼就把房子再转了两手出去。

肖女士说,去年一月份她在南山朗景园小区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子,总价209万元。2015年1月26号,双方经过房产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1日进行资金监管。

贷款承诺函迟到 交易陷入被动
合同还约定在买方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卖方已取得房地产证原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最晚不迟于2015年5月1日。而由于银行方面原因,肖女士的贷款承诺函到5月8日才拿到,随后卖家在5月18日完成赎楼拿回房产证。这时肖女士准备去过户时,却发现卖家已经将房子转手了。

未解除合同 卖家房产两度转手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肖女士措手不及。肖女士赶紧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家沈某取消其和女儿的买卖交易。但就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肖女士得知,卖家已经将其女儿名下的房产转卖给了第三方买家。由于当时法院已经查封了房产,第三方买家没能完成过户,也将沈某的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二审 结果大相径庭
2015年8月,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卖家沈某在没有解除和肖女士的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房产转给其女儿的买卖交易为无效合同,并要求沈某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随后,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和一审判决大相径庭。

二审判决认为,沈某和其女儿的买卖过程合规合法,并依据肖女士和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涉及的,买卖双方过户手续最晚不迟于2015年5月1日,认定肖女士逾期履行合约超过5天,沈某在一审答辩中表示解除和肖女士的合同关系。肖女士说,二审开庭前,曾接到法院方面打来电话,说卖家愿意出总价的20%作为赔偿,也就是支付给肖女士40万元。

买房遇挫 身心俱疲
肖女士说,自己和丈夫因为没钱买房,两人熬到近40岁才结婚,原以为攒够钱可以在深圳安家了,可因为房子的纠纷,一家人这一年来都是身心俱疲。


一审和终审判决之间,双方都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为何前后的判决结果却是180度大逆转呢?判决的争议点到底出在哪里?对此我们的记者也多方咨询了业内律师。

是否解除合同 认定存分歧
律师认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上之所以大相径庭,其关键点在于对买家因为没有及时拿到贷款承诺函而逾期问题上的认定。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没有与肖女士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给自己的女儿,明显存在恶意。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肖女士因为逾期超过5日,卖方沈某因此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卖家沈某在一审答辩中明确表示解除了与肖女士的买卖合同关系,应视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而肖女士表示,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卖家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法治社会 应信守契约精神
律师潘翔认为,在深圳房价猛涨的情况下,到底认定本案为卖方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恶意违约,还是买方因为违约被解除合同?法院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当事人也应该坚守契约精神,信守合同约定。

而由于本案中,肖女士所购买的房产已经被两度转手卖给了第三方买家,买房的第三方就构成了善意第三人。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房产应该最终会判给善意第三人,也就是第三方买家。而肖女士要想争取自己的权益,只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追回相关经济损失和房产增值带来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