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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套路!大学生买CCD相机竟成“骗子”|有料 2024-05-18 记者:葛墨含 来源:读特

复古风带火了“老式CCD相机”,骗子伺“机”而来。吴小姐想网购一台老式CCD相机,不料被“卖家”套取了她的个人信息展开“下一个骗局”,直至有受害者在网络寻找“骗子”吴小姐时,双方才知道掉进了同一个套。近日,读特新闻记者调查走访发现,二手市场中的“老式CCD相机”卖得挺火,但围绕其展开的诈骗套路也玩出了花样。

二手市场CCD售卖现场。

买家竟然成了“骗子卖家”

据悉,CCD相机是任何一种带有电荷耦合器件图像传感器的小型数码相机,因其轻便简单的操作和复古有质感的成像深受年轻人喜爱,通俗来讲就是老式的“傻瓜相机”,开机就能拍。

某二手交易平台截图。

“学生自用闲置”“大学生紧急出”“学生党看过来”……读特新闻记者在某二手平台交易网站上搜索CCD相机后看到很多类似文案的帖子。CCD资深线下卖家王先生向读特新闻记者介绍道,“大多数来我的摊位消费的都是女大学生,她们很喜欢CCD拍照的复古风格,所以闲鱼才会出现很多写着大学生急出的帖子。”

二手市场CCD售卖现场。

吴小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被骗贴。

与“叫卖”帖一同火热的,是不少消费者晒出的不同平台购买CCD的被骗经历。“00后”女大学生吴小姐就是其中一员。她在网帖中写道:“购买CCD不成,大学生身份直接被盗用,我现在整个人都陷入焦虑。”吴小姐向读特新闻记者介绍了自己的被骗经历。

卖家在抖音与吴女士的沟通截图。

4月中旬,吴小姐透过抖音找到一个卖CCD的卖家,想通过对方购买心仪的相机。不料,该卖家一上来便询问吴小姐是否为大学生,还通过其他亲密话术拉近距离,并表示自己是因为在其他平台被骗后无法交易,趁机引导吴小姐添加微信进行私下交易。

吴小姐看上的是一款佳能的CCD复古相机,在协商完价格后她提出先付押金,到货后再付款的请求,“卖家刚开始不同意,说我需要提供身份信息进行抵押,当时我没想太多就答应了。”随后,吴小姐便向卖家支付了押金。

卖家谎称吴小姐购买的货品已寄出。

几天过去,吴小姐在多次催促后仍然没收到货,最后发现订单号为空号,“当时我已经意识到被骗,但骗子坚决不承认,后面直接联系不上了。”

该卖家用吴小姐的身份行骗。

吴小姐本想着吃个闷亏,事情就到此结束,不料一个月后竟然神奇“反转”。吴小姐的朋友给她发了好几个网上的寻人帖,她这才发现,帖子里有很多人在寻找一个卖单反不发货的骗子竟然是自己,“这个骗子直接拿着我的身份信息冒充学生,博取信任然后去骗其他人。”

吴小姐报警受案截图。

后续,吴小姐找到这些帖子的受害者解释情况,才逐渐解开误会,“我现在已经报警,真心希望大家能在购买的时候擦亮双眼,不要把身份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花样繁多 消费者“被套路”得晕了头

读特新闻记者经过调查后发现,CCD相关的骗局花样繁多。来自广东的自媒体博主黄女士介绍,当时她在某二手平台看到自己心仪已久的某款佳能CCD相机,价格比市场价要便宜500元。为获取黄女士的信任,卖家谎称相机目前存放在线上质检平台,在确认线上质检平台检测内容后,黄女士对商品十分心动决定下单。紧接着,卖家发来第三方链接支付,该支付链接需要网络浏览器单独打开,“其实在这一步就已经不对劲了,但我当时头脑一热就支付了。”黄女士说。

黄女士购买的商家截图。

该商家发布收款链接聊天截图。

后续,卖家一直以需要将货品提交给寄卖师傅才能发货为理由拖延交付。因卖家迟迟不发货,黄女士找来朋友试探卖家商品是否售出,对方确认商品未售出时,黄女士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我当时立即确认我被骗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脱离平台做任何交易。”

除了普通消费者被骗,还有一些骗局专“杀”CCD卖家。资深卖家王先生透露,他经常会遇到收回来的相机无法使用、行车记录仪改装假CCD、商品多处破损等各种问题。“由于CCD相机已经停产,二手交易无法避免会有风险,希望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走平台,到货后立即拍开箱验货视频,有条件的话建议去实体店进行购买更安心。”王先生提醒。

二手市场CCD售卖现场。

律师:卖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针对各种花式骗局,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潘翔表示,尽管商家售卖的是二手相机,但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商家售卖CCD相机存在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给予“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消费者享有售后服务和退换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潘翔说,如果商户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款后故意不发货,甚至根本没有货物可以销售,欺骗消费者购买,或者用假冒的身份销售商品骗取消费者货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潘翔律师建议,消费者应坚持在平台上完成交易和付款。如果商户要求消费者不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付款,而是给出网页浏览器链接的付款码跳转付款的,显然商户并非通过平台收款,而是在平台外私下收款,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