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讨债难,深圳一对夫妻借出3万元后欠债者拒不还钱,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判决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等。
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日,蒋女士、寇先生(二人系夫妻)分别和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蒋女士、寇先生分别向廖某投资1万元、2万元,廖某每月按投资金额的10%向夫妻俩支付利息,投资时长均为1年。此外,李某在两份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果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其欠款由李某全额还清。
然而,廖某后来“爽约”,李某也只向蒋女士付了2次利息,共1608元。蒋女士多次催讨后,李某出具《借据》,确认向蒋女士借了3万元,承诺在2020年5月还清,否则由此产生的打官司等所有费用都由李某承担。然而《借据》出具后,廖某、李某继续找各种借口不还钱。蒋女士无奈,把廖李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坪山法院判令廖某、李某支付所欠借款3万元及利息,李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蒋女士不是2万元借款的合同当事人,对蒋女士主张两被告归还2万元借款本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并认定蒋女士借给被告廖某的款项为1万元。坪山法院认定廖某应向蒋女士支付借款本息,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
据介绍,该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李某应向蒋女士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并支付律师费。坪山法院判令被告廖某、李某向原告蒋女士连带清偿借款9142元及利息(利息以9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向原告蒋女士支付律师费6000元。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记者了解到,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潘翔表示,商事交易安全的基础是对债权的保障。出于保障债权,商事交易主体突破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传统的担保方式,出现了第三方自愿承担和清偿债务人的债务的履约保障方式,也就是债务加入。在深圳,商事主体已超过350万户,并且存在大量的个体户,民营经济活跃。“民法典正式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债务加入’确认为一项法律制度,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交易,保护交易安全。”潘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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