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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深圳首案宣判 2021-01-06 记者:戚金城 田语壮 来源:深圳特区报

向培训机构或健身房买课后,却遭遇商家倒闭或“跑路”,该如何维权?记者昨日从宝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被告需退还原告培训费用7650元。该案于昨日对两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深圳首案。

案情:培训机构倒闭,剩余102个课时未上

2019年10月7日,邹某在一家英语培训公司给小孩报名参加英语培训课程,当天支付了7800元培训费,预报104个课时的英语课。邹某称,小孩报名后只上了1次课,即2个课时,该培训机构就因疫情暴发未再复课。邹某后来核实,这家培训机构的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小孩还剩102个课时没有上。

记者了解到,该培训公司是刘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刘某是唯一自然人股东。邹某遂将这家培训公司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退回剩余培训费用78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培训公司退还培训费7650元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与该公司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据介绍,该案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该案双方之间的英语培训合同关系自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0年11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原告剩余课时情况,该培训公司应向邹某退回培训费用为765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超过上述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中更好维权

记者了解到,在原合同法框架下,消费者要解除和预付费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通常要么是单方通知商家解除,要么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通过判决解除的,服务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才解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潘翔表示,这有利于消费者在预付费纠纷中更好地维权。“如果消费者因商家倒闭或‘跑路’难以通知到商家解除服务合同,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